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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人社监罚字〔2025〕001号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3月11日正式接收省委第三巡视组转办的信访件,该信访件由刘安心、黄金等2名员工发起,投诉湖南鑫源链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经核实,拖欠包括刘安心在内的共计5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65765.38元。经前期协调,该单位副总经理唐绍军以个人名义代公司先行垫付了信访人刘安心、黄金2人的工资,共计22579元,剩余53名员工的工资至今仍未支付。4月8日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限期整改下达后,陆续又发现拖欠另3名员工工资,已作并案处理。2025年4月21日下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5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于2025年6月30日前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刘敏等56名员工工资,金额共计1080166.15元,逾期未支付。7月7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10000 |
2025年7月16日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鑫源链电子有限公司 |
叶敏 |
91430600MABUQ9G02J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综合保税区鑫源链路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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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人社监罚字〔2025〕002号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以来,湖南鑫源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政务热线、国家信访平台、劳动仲裁等途径反映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经核实,拖欠包括张丹妮在内的共计3名员工工资,拖欠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49206.93元,该单位对拖欠的工资均已认可,未提出异议。经前期协调,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员工诉求反映强烈。限期整改下达后,陆续又发现拖欠另3名员工工资,已作并案处理。2025年5月6日下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5月12日,该公司陈述因资金周转困难,恳求延期支付工资。5月1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于2025年6月30日前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张丹妮等6名员工工资,金额共计341271.20元,逾期未支付。7月7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10000 |
2025年7月16日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鑫源链科技有限公司 |
叶敏 |
91430700MA4PR0T765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综合保税区鑫源链路6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