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 > 市政协提案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217号提案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20-10-12 14:11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岳人社字〔2020〕20号A类  同意公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岳阳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17号提案的答复

侯亚雄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年龄参照国企执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出台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原国有企业受技术落后、工艺设备陈旧等历史条件的限制,无法给予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较高的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条件。随着社会发展进步,195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提出了特殊工种的概念,1978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因长期在特殊岗位上工作、而身体受到重大影响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待遇补偿和机制激励,明确规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和退休年龄、岗位工作年限等。

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这里所说的工人是指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或技术学校毕业分配,在原国有企业一线生产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适用这一政策。

三、关于特殊工种的审批认定权限和从事工种年限的认定要求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再向原劳动部报批获准后的职业工种,才能纳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必须在个人档案中有明确记载,且达到8年、9年、10年以上不等的工作年限条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8号)文件规定: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同时新增特殊工种的审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权限。并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出生年月、特殊工种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人社函[2017]221号)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问题规定:“与国有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因此,原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身份置换的职工,无论在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重新就业,还是在外资企业或私有企业重新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此期间,不论他们从事何工种,均不再享受国家特殊工种相关政策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承办负责人:何文忠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许章武0730-825193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