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字〔2017〕16号C类
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
答 复
朱飞鹰委员:
您提出的增加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省现行的人事工资福利政策管理模式,省一级制定相关政策及执行标准,地市一级贯彻执行。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29号)文件精神,女职工卫生费为15元/人.月。由于省里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目前我们地市一级只能按照湘劳社发[2002]129号文件执行,请予理解。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9日
承办负责人:卿漪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阳勇 0730-888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