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字〔2016〕3号C类
对岳阳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徐星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村级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干部医疗保险问题。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三类人群:一是机关、企事业及其他用工单位的所有人员;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且都有大病医保。村干部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村干部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工作辛苦、清苦,社会呼吁提高村干部待遇,有其合理性。且目前社会呼吁提高医保待遇的人群还有很多,如残疾人群等。因医保政策是根据现有国力、财力,并体现公平、正义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的,所以暂不可能将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单独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三类养老保险政策覆盖所有人群。村干部没有单独的险种,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村干部只要在户籍地自愿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连续满15年后,男满60周岁,女满60周岁,可享受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日
承办负责人:何卫宏
文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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