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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22号建议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19-12-25 15:3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岳人社字〔2019〕4号A类  同意公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

答   复

张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绩效分配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绩效工资按职称(岗位)定额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规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相应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绩效工资标准;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

二、关于绩效工资“七三”比例分配的问题。湘政办发〔2011〕89号已有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按70%掌握,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同一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相同岗位等级人员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目前,我市执行的标准依据是《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岳人社发〔2017〕64号),此文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市州、县市区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7〕1号)的规定出台。

三、关于出台由政府财政和学校共同负担的绩效改革方案的问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前提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纳入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工资政策是国家政策,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7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明确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的发放范围及标准,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政策规定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一律不准扩大发放范围,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违规发放福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各项工资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岳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承办负责人:卿漪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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