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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25号建议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19-12-25 15:36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岳人社字〔2019〕5号B类  同意公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
答   复

徐金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问题。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的建立始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公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等需求。经向省人社厅反映相关工作情况,省人社厅答复我们,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正在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调整职工探亲假制度的意见。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手册》中有关探亲假内容的问题。2012年9月,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均摘录或概括自正式文件原文,并结合工作实例加以解释,但仍难免有不足或遗漏之处。该手册第四部分中有关探亲假内容,对如何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经查,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中没有此项规定内容。目前,我市现实情况是职工户口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现象比较普遍,此项错漏之处与文件设定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本条内容实为错漏之处,应予更正。2016年以来,我们对于市直各单位执行探亲假相关规定时,都要求以国发〔1981〕36号的文件规定为准,《手册》不能作为政策依据使用。感谢您及时指出 《手册》中的疏漏,若再版我们将重新修正,并仔细核对政策和法规依据的原文,力求做到真实有效、简明实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各项工资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承办负责人:卿漪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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