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3〕4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
合作协议书样式》《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卡
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书样式》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商业银行共同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合作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3号)精神,现将《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书样式》、《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书样式》(以下简称两个合作协议书样式,下同)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签订本地区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时参照使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必须在两个合作协议书样式确定的原则和框架内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其中银行出资标准和协议合作期限不得修改。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额外收取入门费、保证金、履约金、赞助费及其他费用。
二、各市州要抓紧完成首批合作银行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将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报送省厅。如各地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存在明显违反《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两个合作协议书样式确定的主要条款,省厅将在收到上报的合作协议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进行修改。
三、各地在合作协议签订过程中,如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反映(联系人:贾红瑞、王肇捷,联系电话:0731-84900288、84900290)。
附件:1.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样式
2.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样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5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印发
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
合作协议书样式
甲 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乙 方:
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拓展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运行程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湖南省城镇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甲方确定的合作银行中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不再另行招标。
第三条 本协议为全省城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总体协议,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乙方为合作银行后,以书面正式函件的形式报甲方备案。
第四条 本协议中城镇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五条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向参保人员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增加乙方借记卡芯片金融功能,卡面增加合作银行和银联标识。共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与银行借记卡功能的对接,使社会保障卡具有金融服务功能,促进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
第六条 合作银行合理分担制卡和发卡成本费用,甲方每发放一张加载乙方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乙方应按每张24元的标准提供资金支持,由甲方统筹安排用于全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项目建设。合作银行不再承担出资标准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建设相关工作。逐步拓展社会保障卡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其他方面的需求。
(二)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建设,并指导协调各地人社系统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系统改造,以及网络布局、网点建设工作。
(三)协调组织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数据和金融开户数据的采集及制卡、发卡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卡发行主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统筹管理。
(四)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相关项目招标需求,提出资金投入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 负责制定发卡地区、人群、数量分配方案。
(六)负责指导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应用,协调开展金融应用,推动各地社会保障卡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制定本行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方案和应用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总体要求承担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甲方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工作安排及要求,按时完成POS机、ATM机等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环境改造,合理布点,逐步扩大服务网点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
(三)负责承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建立及金融数据个人化工作。
(四)负责承担本行参与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的制卡工作。
(五)所辖各分支银行应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为基于金融功能社保应用的业务开展提供便利条件,积极研究相关便民、惠民措施。主要包括:
1、在各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窗口,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暂没有开设营业网点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网点,或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保障解决方案,保障社会保障卡业务开展。
2、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增加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的咨询内容,并对网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用卡畅通,收支结算业务顺利开展。
3、免收社会保障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省内同行存款、取款、转帐等手续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各行内部规定执行。
4、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在本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免收手续费等费用。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阻碍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在甲方提出开户请求并提供准确无误的开户人员基础数据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银行账户的开户工作,并返回开户数据。
第四章 双方共同责任
第九条 双方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本着职责明晰、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承担起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管理责任。同时,双方应加强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指定主办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召开协调会,保持主办部门和人员的经常联系。
第十条 双方应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业务授权、数据交换等方式,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实现管理服务相关环节的联动,共同为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双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分别承担起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密钥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技术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及甲方要求,金融部分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双方共同制定社会保障卡管理流程和衔接方案。
第十三条 双方应承担各自应用领域中的卡片激活、挂失、解挂、销卡等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双方应共同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联网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利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的金融功能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必须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分别取得湖南省境内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资质。
第五章 合作保障
第十七条 资金投入及管理
(一)乙方合理分担的费用用于社会保障卡制卡及发卡成本。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级社会保障卡项目采购计划提交乙方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加盖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公章的付款通知书和票据后,3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单独设立资金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结算和台账管理工作,定期对账。乙方应将资金支付情况按季报送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在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如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因服务质量被投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本合作项目合作不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产生的所有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本合作项目合作不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产生的所有损失完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需提前15天提出修改意见,经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共同协商后生效。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是本合作项目的见证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见证方审核见证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延续且双方无异议的,本协议可自动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均等。
甲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见证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
合作协议书样式
甲 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乙 方:
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拓展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运行程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农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甲方确定的合作银行中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不再另行招标。
第三条 本协议为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总体协议,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乙方为合作银行后,以书面正式函件的形式报甲方备案。
第四条 本协议中农村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五条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向参保人员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增加乙方借记卡芯片金融功能,卡面增加合作银行和银联标识。共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与银行借记卡功能的对接,使社会保障卡具有金融服务功能,促进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
第六条 合作银行合理分担制卡和发卡成本费用,甲方每发放一张加载乙方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乙方应按每张16元的标准提供资金支持,由甲方统筹安排用于全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项目建设。合作银行不再承担出资标准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建设相关工作。逐步拓展社会保障卡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其他方面的需求。
(二)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建设,并指导协调各地人社系统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系统改造,以及网络布局、网点建设工作。
(三)协调组织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数据和金融开户数据的采集及制卡、发卡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卡发行主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统筹管理。
(四)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相关项目招标需求,提出资金投入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负责制定发卡地区、人群、数量分配方案。
(六) 负责指导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应用,协调开展金融应用,推动各地农村社会保障卡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制定本行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方案和应用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总体要求承担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甲方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工作安排及要求,按时完成POS机、ATM机等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环境改造,合理布点,积极将网络向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延伸,逐步扩大服务网点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
(三)负责承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建立及金融数据个人化工作。
(四)负责承担本行参与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的制卡工作。
(五)所辖各分支银行应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为基于金融功能社保应用的业务开展提供便利条件,积极研究相关便民、惠民措施。主要包括:
1、在各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窗口,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暂没有开设营业网点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网点,或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保障解决方案,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卡业务开展。
2、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增加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的咨询内容,并对网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用卡畅通,收支结算业务顺利开展。
3、免收社会保障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省内同行存款、取款、转帐,等手续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各行内部规定执行。
4、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在本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免收手续费等费用。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阻碍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在甲方提出开户请求并提供准确无误的开户人员基础数据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银行账户的开户工作,并返回开户数据。
第四章 双方共同责任
第九条 双方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本着职责明晰、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承担起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管理责任。同时,双方应加强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指定主办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召开协调会,保持主办部门和人员的经常联系。
第十条 双方应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业务授权、数据交换等方式,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实现管理服务相关环节的联动,共同为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双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分别承担起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密钥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技术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及甲方要求,金融部分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双方共同制定社会保障卡管理流程和衔接方案。
第十三条 双方应承担各自应用领域中的卡片激活、挂失、解挂、销卡等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双方应共同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联网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利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的金融功能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必须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分别取得湖南省境内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资质。
第五章 合作保障
第十七条 资金投入及管理
(一)乙方合理分担的费用用于社会保障卡制卡及发卡成本。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级社会保障卡项目采购计划提交乙方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加盖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公章的付款通知书和票据后,30日内从社保卡专户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单独设立资金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结算和台账管理工作,定期对账。乙方应将资金支付情况按季报送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在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如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因服务质量被投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本合作项目合作不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产生的所有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本合作项目合作不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产生的所有损失完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需提前15天提出修改意见,经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共同协商后生效。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是本合作项目的见证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见证方审核见证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延续且双方无异议的,本协议可自动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均等。
甲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见证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