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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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348号)
编稿时间: 2010-05-10 08:22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有益探索,在社会保障卡上增加银行业务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推广工作分为“视情解决个案、隐蔽磁条过渡、最终芯片合作”三个阶段。根据总体规划,隐蔽磁条过渡期应尽量缩短,最终过渡到单一芯片(IC)卡。各相关单位应尽早规划,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以期尽早推广单一芯片(IC)卡。

二、过渡期安排

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隐蔽磁条的方式实现,卡面设计须符合《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见附件1)。金融功能仅限借记应用,暂不发行具有信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仅限境内使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注册流程和人民银行关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见附件2)规定,经两个部门按各自的业务管理范围分别批准后方可发行。更改已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时,也须按业务管理范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更改。

2009年7月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按照原批复执行,鼓励按照本通知相关新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安全使用教育,保障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顺利发行和有效使用。

自2011年1月起,相关金融机构应每季度统计汇总并分析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开户及使用情况,于次季度10日前上报。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报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

此外,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成立检查小组,开展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1.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

附件1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

引言

本规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卡片尺寸。定义了卡片的长度、宽度和厚度。

——卡面设计要素。定义了卡片A面、B面的印刷内容、布局和颜色。

——卡样示例。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及其相关的卡片设计、制造、管理、发行和受理以及应用系统的研制、开发、集成和维护等组织机构。

2           参考标准

ISO/IEC 7811-6-2008                          识别卡  磁条记录技术   第6部分:高抗磁条

GB 11643-1999                 公民身份号码

GB 15093-2008                                  国徽

GB/T 14916-2006                                识别卡 物理特性(ISO/IEC 7810:2003)

GB/T 16649.1-2006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ISO/IEC 7816-1:1998)

GB/T 16649.2-2006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和位置(ISO/IEC 7816-2:1999)

GB/T 19584-2004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JR/T 0052-2009                    银行卡卡片规范

JR/T 0055-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JR/T 0025-2010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LB 002-2000                                          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

3           卡片尺寸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标准卡片外形为圆角矩形,外形和尺寸分别见图1和表1。


图1 卡片尺寸

4           卡A面 4.1          卡A面要素及布局

卡A面应包括以下要素:国徽、卡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隐蔽磁条。卡A面布局见图2、图3和表2。

图2 卡A面布局

社保面

图3 卡A面隐蔽磁条的布局

注2:图3中隐蔽磁条位置的阴影是为了示意磁条区域,实际的卡片没有此阴影效果。

表2 卡A面布局参数

参数

规格及要求

公差

国徽

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心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42.80mm

±0.25mm

上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46.00mm

±0.25 mm

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27.00mm

±0.25 mm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宋体4号

/

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6.00mm

±0.25 mm

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20.00mm

±0.25 mm

“社会保障卡”字样

隶书2号加粗

/

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0.00mm

±0.25 mm

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10.00mm

±0.25 mm

隐蔽磁条

磁条左边沿距离卡片左边沿

≤2.92mm

/

磁条右边沿距离卡片左边沿

≥82.55mm

/

磁条上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15.95mm

/

磁条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5.54mm

/

磁条的物理特性

应符合ISO/IEC 7811-6–2008中的相关规定

4.2          卡A面颜色标准

色度差、公差见表3。

表3 卡A面颜色

国徽专色红

卡面左上蓝

卡面左下蓝

字体颜色

允许公差△E*

<=5.00

<=4.00

<=4.00

<=4.00

注3:△E*表示色差。

5           卡B面

卡B面应包括以下要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名称和标识、银行名称和标识、银行卡组织标识、持卡人照片、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接触式IC芯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印章、银行卡卡号、ATM标识。卡片指定区域可以包括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定义内容(照片右侧框区域)、银行自定义内容(银行卡号下方区域)。

卡B面参考布局见图4和表4。

图4 卡B面布局

表4 卡B面布局参数

参数

规格及要求

公差

发卡机构标识区

区域高度

8.50mm

±0.10mm

区域宽度

56.00mm

±0.10mm

区域上边距离卡片上边沿

2.00mm

±0.30mm

区域左边距离卡片左边沿

2.00mm

±0.30mm

银联标识

银联标识的高度

15.00mm

±0.30mm

银联标识的投影宽度

22.00mm

±0.30mm

银联标识三色图案与上、下边框间的距离

1.60mm

±0.15mm

银联标识三色图案与标识边框间的底色

白色(☆2)

/

缩微文字在新标识三色图案与标识边框间居中印刷

圆黑,0.7Pt

/

银联标识右上端外框边沿垂直线与同侧卡片边沿间的距离

2.00mm

±0.30mm

银联标识上方水平外框边沿与同侧卡片边沿间的距离

2.00mm

±0.30mm

银联标识右上角、左下角的圆角半径

2.00mm

±0.30mm

持卡人照片信息

“照片”的宽度

20.00mm

±0.10mm

“照片”的高度

25.00mm

±0.10mm

“照片”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4.00mm

±0.30mm

“照片”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1.00mm

±0.30mm

持卡人个人信息

“姓名”字体

宋体8 pt

/

“姓名”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8.00mm

±0.30mm

“姓名”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4.50mm

±0.30mm

“社会保障号码”字体

宋体8 pt

/

“社会保障号码”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8.00mm

±0.30mm

“社会保障号码”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9.00mm

±0.30mm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定义区

区域宽度

33.00mm

±0.10mm

区域高度

15.00mm

±0.10mm

区域左边到卡片的左边

25.00mm

±0.30mm

区域下边到卡片的上边

38.00mm

±0.30mm

字体

宋体8 pt

/

接触式IC芯片

触点的最小尺寸和芯片位置

符合GB/T 16649.2–2006中相关要求和规定

插卡方向箭头标识

标识宽度

2.50mm

±0.10mm

标识高度

10.00mm

±0.10mm

标识右边距离卡片右边

2.00mm

±0.30mm

标识下边距离卡片下边

19.00mm

±0.30m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印章

印章的直径

12.00mm

±0.10mm

印章上边沿到卡片的上边沿的距离

37.00mm

±0.30mm

印章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00mm

±0.30mm

银行卡卡号

字体和字号大小

Arial 16pt

/

卡号左边首位的中心距离卡片左边

17.5mm

±0.20mm

卡号左边首位的中心距离卡片下边

12.5mm

±0.20mm

银行卡号区域宽度

62.00mm

±0.10mm

银行卡号区域高度

5.00mm

±0.10mm

银行定义区

区域宽度

60.00mm

±0.10mm

区域高度

6.00mm

±0.10mm

区域右边到卡片的右边

11.00mm

±0.30mm

区域下边到卡片的下边

4.00mm

±0.30mm

ATM标识+箭头

标识宽度

8.30mm

±0.10mm

标识高度

2.10mm

±0.10mm

标识右边距离卡片右边

2.00mm

±0.30mm

标识下边距离卡片下边

4.90mm

±0.30mm

服务电话信息

字体和字号大小

宋体5号

/

“服务电话”下边沿到卡片下边沿

2.00mm

±0.30mm

“服务电话”左边沿到卡片左边沿

2.00mm

±0.30mm

制卡厂商代码区

制卡厂商代码区宽度

15.00mm

±0.10mm

制卡厂商代码区高度

1.50mm

±0.10mm

区域右边距离卡片右边

2.00mm

±0.30mm

区域下边距离卡片下边

2.00mm

±0.30mm

卡B面要素的表示形式见表5。

表5 卡B面要素表示形式

参数

表示形式

姓名

使用汉字

社会保障号码

符合GB11643规定

持卡人照片

清晰

发卡单位印章

发卡单位印章

注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附录A: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A面彩色样稿

示例_背面


附录B: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B面彩色样稿

附件2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

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应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商业银行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更换卡样时,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申请技术审核。申请材料须包括:

(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名称、介绍等);

(二)使用的BIN(如使用多个BIN须全部列出,如申请新的BIN应注明);

(三)卡种属性(是否为借记卡);

(四)卡片介质(磁条卡、IC卡或复合卡);

(五)发卡对象(使用群体);

(六)发行地区(发行的省份、城市);

(七)发行时间(拟发行的具体时间);

(八)发行数量(拟发行的数量或相关计划);

(九)卡片生产厂商(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生产企业的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卡片个人化机构(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个人化企业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一)卡片检测报告(由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卡片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形磁条的检测报告);

(十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设计规格书(正反彩色设计图样)。

二、审核阶段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对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要求,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基本信息、使用的BIN、卡种属性、卡片介质、发卡对象、发行地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卡片生产厂商、卡片个人化机构等信息是否详实、准确;

(三)卡片设计规格书是否符合《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及有关规定,卡面各要素是否齐全、信息是否有误、各要素的位置等是否需要调整;

(四)卡片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如果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果审核未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通知商业银行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三、核准阶段

(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和批复,并抄送中国银联;

(三)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函复商业银行。

四、其他事项

拟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属首次发行银行卡的,应首先通过人民银行的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再申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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