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社会保障卡惠民服务季 > 政策法规 > 部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并开展第二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0号
编稿时间: 2016-03-21 14:12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06号)的要求,各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应用快速推进,第一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增强示范效果,推广试点示范模式,我部确定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并开展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第一批综合应用示范基地

2014年10月启动的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经过47个试点地区的积极推进,在社保卡应用项目开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形成等方面取得实效。所有试点地区均在基础记录和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中广泛应用社保卡,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部门间协作机制,出台了相关应用流程、接口规范,充分发挥了试点先行、创新引领、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综合各试点地区的应用成效,结合区域均衡及城市规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现确定天津等32个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社保卡应用工作经验。

二、开展第二批试点示范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综合评估各地社保卡发行进度、应用基础和用卡环境建设等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确定河北唐山等49个地区和15个未确定为示范基地的第一批试点示范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2),同步开展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一)工作目标

根据社保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建设目标,以102项应用目录为抓手,充分借鉴第一批示范基地工作经验,在基础记录和查询、各项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政府其他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推动社保卡应用。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业务普遍用卡,推进就业服务领域用卡,在身份凭证、就医一卡通、缴费和领取待遇、跨地区用卡等方面重点突破,并在跨部门用卡、互联网用卡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通过一年左右的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总结社保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成效和经验,确立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带动社保卡综合应用的加速推进。

(二)工作内容

1. 建立工作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分解102项应用目录,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进度和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用卡积极性,及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需要的应用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社保卡综合应用工作取得实效。

2. 建立多部门联合推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增进共识,争取多方支持,统筹推进社保卡应用;加强与合作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充分挖掘合作商业银行的优质资源,推进用卡环境尤其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推进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抓出应用成效。

3. 建立日常沟通宣传机制。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宣传,充分发挥社保卡在信息化人社以及市民服务、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群众用卡服务的宣传,从诚信合规用卡和违规用卡两个角度引导群众会用卡、用好卡,提升社保卡的社会影响力。

(三)评估指标

1. 社保卡普及率。指社保卡持卡人数占本地区总人口数的百分比。通过试点,社保卡发行应覆盖本地区各个区县、城镇和农村各类人群,社保卡普及率超过80%。

2. 银行账户激活率。指已激活银行账户的社保卡数量占本地区已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社保卡数量的百分比。通过试点,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率达到70%。

3. 持卡库接入率。指本地区已接入持卡库实现基础信息集中管理的业务系统数量占全部业务系统数量的百分比。通过试点,持卡库接入率达到80%。

4. 就医一卡通医院覆盖率。指本地区已实现就医一卡通的医院数量占定点医院数量的百分比。通过试点,就医一卡通医院覆盖率达到70%。

5. 应用目录开通率。指本地区已开通的应用项目数占102项应用目录的百分比。通过试点,社保卡应至少在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在内的业务领域中开展广泛应用,业务用卡活跃,应用目录开通率达到90%。

6. 应用覆盖率。指本地区范围内各项应用的人群覆盖率和区县覆盖率的平均数。通过试点,人群覆盖率、区县覆盖率均超过80%。

7. 基层用卡环境覆盖率。指本地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已布设社保卡读写终端的基层网点数量占全部网点数量的百分比。通过试点,基层用卡环境覆盖率达到80%。

8. 跨地区应用情况。包括省内跨地区应用和跨省应用的情况。省内跨地区应用情况用地市覆盖率评价,指的是社保卡互联互通的地市数除以本省范围内所有地市的总数。跨省应用情况用省外互联互通地市数评价,指的是与省外地市实现跨省应用的地市数。通过试点,试点示范地区所在省份实现省内跨地区应用的地市覆盖率达到80%。试点示范地区跨省应用的省外互联互通地市数应达到3个及以上。

9. 整体工作推动情况。指社保卡相关业务领域的应用流程、接口规范、技术方案等文件,社保卡综合应用方面的创新做法,102项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业务及跨部门应用开展情况。通过试点,应建立较流畅的工作机制,探索较丰富的创新做法,形成较好的跨部门应用局面。

(四)工作步骤

各试点示范地区在2016年3月—2017年3月期间推进社保卡综合应用,于2017年3月30日前上报试点示范工作总结。期间,部里将有重点地进行跟踪和指导。2017年4月,部里将组织试点示范应用成效评估,选取达到应用成效要求的部分地区作为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典型示范和经验推广。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保卡应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结合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推进社保卡综合应用,为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提供有力支持。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辖区内第一批应用示范基地的表率作用,巩固试点成果;做好第二批试点示范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积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并以试点示范地区为先导,组织带动省内其他地区加快推进社保卡综合应用工作。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智飞、魏丽丽

电  话:010-84201272、84202260

传  真:010-84202260

邮  件:kc@mohrss.gov.cn

附件:

1.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名单

2.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名单.docx

·附件2: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地区名单.docx

附件1

第一批社保卡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名单

序号

省份

第一批应用示范基地(32个)

1

天  津

全市

2

河  北

秦皇岛

3

山  西

朔州、晋城

4

内蒙古

乌兰察布

5

辽  宁

大连

6

吉  林

白城

7

黑龙江

齐齐哈尔

8

江  苏

无锡、徐州

9

浙  江

嘉兴、湖州

10

安  徽

芜湖、马鞍山

11

福  建

莆田

12

江  西

鹰潭

13

山  东

青岛、枣庄

14

河  南

新乡

15

湖  北

武汉、襄阳、黄冈、仙桃

16

湖  南

湘潭

17

广  东

全省

18

广  西

钦州

19

重  庆

全市

20

四  川

宜宾

21

云  南

昆明

22

陕  西

宝鸡

23

宁  夏

中卫

24

新  疆

乌鲁木齐

附件2

第二批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地区名单

序号

省份

第二批试点示范地区(64个)

1

河  北

唐山、邯郸

2

山  西

阳泉

3

内蒙古

呼和浩特、乌海、巴彦淖尔

4

辽  宁

本溪、盘锦、铁岭、葫芦岛

5

吉  林

辽源、白山、松原、延边、梅河口

6

黑龙江

佳木斯、黑河、绥化

7

江  苏

常州、镇江、泰州

8

浙  江

宁波、丽水

9

安  徽

淮南、铜陵、黄山、亳州

10

江  西

景德镇、萍乡

11

山  东

淄博、烟台、潍坊、泰安、滨州

12

河  南

开封、鹤壁、驻马店、济源

13

湖  北

荆门、孝感、荆州、咸宁、随州、潜江

14

湖  南

长沙、岳阳、永州

15

广  西

南宁

16

海  南

海口、定安

17

四  川

攀枝花、广元、巴中

18

贵  州

全省

19

云  南

玉溪、楚雄

20

陕  西

铜川、咸阳、渭南

21

甘  肃

定西

22

宁  夏

固原

23

新  疆

昌吉、巴音郭楞、阿克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