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湘政发[1994]20号
1、调整范围: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离退休之下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2、调整标准: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退金和60元的退休金。
2)、1979年1 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和45元退休金。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退休金和30元退休金。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和20元退休金。
5)、在此基础上,再给大革命和土地革命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给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50元;给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
6)、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7)、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发20元。
二、湘政发[1995]32号
1、调整范围: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95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大革命和土地革命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离休金;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离休金。
2)、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每月增加3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增加50元;满4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70元。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
3、政策性补贴
1)、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51元。
2)、参加了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41元。
三、湘政办发[1996]47号
1、调整范围: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从1996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离休人员(含建功立业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月增加30元。
2)、退休人员月增加20元。
3)、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月增加10元退职生活补助费。
四、湘政办发[1997]53号
1、调整范围: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1997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其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规定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退职人员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五、湘劳[1997]318号
1、调整范围: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从其退休的下月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调整标准:按1994年12月31日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老办法)的退休人员,1996年办理退休的月加20元;1997年办理退休的月加30元。
六、湘政办发[1999]19号
1、调整范围: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99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400元以下的每月加60元;400—500元的每月加50元;500元以上的每月加40元。400元以下的不得高过450元;400—500元不得高过540元。
2)、[1978]104号规定退职人员,和改革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及缴费年限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每月加30元。
七、湘劳社发[2002]47号
1、调整范围:2001年3月31日前退休人员。从2001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退休人员每月加20元。
2)、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等级工资调标的再加20元。(93年底以前退休的“看文件”),在以上增加20元的基础上,再增发20元。
3)、国发[78]104号规定退职人员,按湘政发[97]43号规定,缴费满10 年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及缴费满10年以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未达到病退年龄按月领退休金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八、湘劳社发[2002]192号
1、调整范围: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从2002年7月1日执行。
2、调整标准: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月加3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1995年12 月31日前退休人员月加25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月加20 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30元的基础上再加40元。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退休干部,在本次调待后低于570元的,补足到570元。
3)、1954年以后工作的退休人员中的军转退休干部,从机关调入企业的,本次调待后低于570元的,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570元(两项不得同时享受)。
4)、1954年1月1日以后工作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在本次调待后仍低于500元的再加10元,但不得超过500元(与上款不同时享受)。
5)、1954年1月1日以后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在本次调待后低于300元的补足300元。
6)、国发[78]104号规定退职人员和湘政发[1997]43号规定满10 年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及满10年以上因病完生丧失劳动能力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月增加15元。
九、湘劳社政字(2004)43号
1、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1)、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在以上增加25元后再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在以上增加25元后再加2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工作的本次调待后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不得超过250元。
4)、国发[78]104号规定退职人员和湘政发[1997]43号规定满10 年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及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月增加20元。
3、从2004年7月1日执行。
十、湘劳社政字[2006]20号
1、 调整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 调整标准: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2004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其中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其基本养老金补足到700元。(10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1998年3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65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1998年4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45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其中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其基本养老金补足到700元。(120元)
以上2-4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法[2003]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执行时间:2005年7月1日。
十一、湘劳社政字[2006]21号
1、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2005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14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9年12月31日(2000年3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05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2000年4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80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155元)
以上2-4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法[2003]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执行时间:2006年7月1日。
十二、湘劳社政字[2006]27号
1、调整范围:2006年7月1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2、调整标准: 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1220元;
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940元;
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670元;
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490元;
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350元。
3、 执行时间:2006年7月1日。
十三、湘劳社政字[2007] 9号
1、调整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
1)、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计为一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40年的按40元年调整。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没有参加企业岗技工资套改、等级工资调标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事符合2、3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要老金,两项不能重复享受。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计为一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3、执行时间:2007年7月1日。
十四、湘劳社政字[2007] 10号
1、调整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2003年6月底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3、执行时间:2007年7月1日。
十五、湘劳社政字[2008] 1号
1、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计为一年)增加1.5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事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林业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同上。
3、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十六、湘劳社政字〔2009〕1号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给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十七、湘劳社政字〔2010〕1号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给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20元的,按12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调整,但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十八、湘人社发〔2011〕7号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调整,但不得重复享受。
5、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十九、湘人社发〔2012〕40号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6、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