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社险函[2010]126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单位与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建立正常的经办工作秩序,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决定将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期限延长至
2011年
6月
30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发生的断档补缴,继续以2010年度缴费工资(2270元)为标准基数办理。
二、对于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城镇居民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向2009年度及以前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011年度暂定缴费工资(2500元)为标准基数办理。
三、自
2011年
7月
1日
起
一律按2011年度缴费工资为标准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