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7日
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安置重点,按需设岗、规范开发、总量控制,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岗聘任、到期退岗、属地管理、动态监控,谁开发、谁用人、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六条 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八条 各地应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且主动申请就业援助并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安置岗位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能进能出。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聘任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各地每年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人岗相适。
第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开招聘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公益性岗位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程动态记录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申领等信息。创新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渠道有序退岗。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在岗人员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理、考勤管理等,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的发放挂钩。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超期限超范围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适当扣减对该地区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我省有关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