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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编稿时间: 2007-12-14 00:00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7127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1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 1 月1 )

(二)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 、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 5 月1 )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 10 月1 、2日、3)。”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 200811日起 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1949 年12 月23 政务院发布根据    1999 年9 月18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7 年12 月1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 1 月1 )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 5 月1 )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 10 月1 、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 3 月8 ),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 5 月4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 6 月1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1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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