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1—12004
岳人社发〔2011〕82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万元)。政策范围内社区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率提高到8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率提高到7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率提高到6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率提高到60%。
二、提高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普通居民育龄妇女产前检查费提高到300元;正常分娩妇女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提高到800元;剖腹产妇女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提高到1200元。其他与生育保险有关的住院医疗按基本医疗报销。
三、增加参保居民肺结核病与重度精神病两病种为特殊病种门诊项目。
此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调整 城镇居民 医保 待遇 通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