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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制度
编稿时间: 2014-04-19 11:0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改进工作、完善政策,重在事要解决,化解争议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成立局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局信访维稳工作。局信访维稳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具体承办来信、接待来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信访维稳突出问题。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相关群众来信,参与接待相关的重要群众来访。

局领导应定期轮流参加领导接访日,亲自接待涉及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群众重要来访,及时阅批群众重要来信,主持研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信访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以及归口办理工作;

(二)负责局本级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和复核工作;

(三)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督查信访维稳事项;

(四)负责信访维稳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负责突发性群众上访事件的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等工作。

(六)承办厅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的信访维稳工作,并确定一名业务熟、素质高的人员为信访维稳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涉及本单位分管事项的信访维稳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群众来信;

(二)会同信访办参与接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重要、复杂的群众来访;

(三)提出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和复核意见,以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会同信访办参与处理涉及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重大、复杂信访问题或群体访。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参与接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重大、复杂的群众来访,阅批群众重要来信,主持研究提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对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诉求,信访机构不再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的途径或渠道;信访事项已经由各县市区及其部门受理尚未办结的,市局信访不受理。

第三章  来信办理

第七条  群众来信(含电报、电子邮件、传真,下同)统一由局办公室集中处理。局办公室应在收信之日起5日内登记、阅分、加盖收信日期章。对一般性信访事项,交信访办直接答复处理;信访办不能直接处理的,按诉求涉及的内容交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办理;对不符合信访程序规定的越级上访、或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责范围的,交信访办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交办的群众来信,属于应由本科室(单位)办理的,应从收到交办信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反馈信访办,由信访办报局领导审批后统一寄送;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或应由属地或其他部门处置的,应在收到交办信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退回信访办处理。

第九条  涉及全市范围的重要事项或对制订完善政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访办应及时报送相关局领导及科室。

第十条  按照信访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无法受理的来信,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对重复和地址不详的来信,由局办公室予以封存,保存期暂定1年。

第十一条  属于电话或来信咨询政策的,应告知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12333服务热线电话咨询。确需市局回复的,原则上应引用文件全文,避免断章取义引起歧义。

第十二条  上访人直接寄给局内业务单位或个人的上访信件,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对署名检举、揭发、控告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科室或单位对群众来信的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汇总。

第四章  来访办理

第十六条  对来我局上访的群众,信访办应按规定查验登记其身份,听取记录其诉求和事实陈述。对符合信访程序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市局管辖或经办的,会同或交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办理。属于县市区部门管辖的,应转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必要时可要求其报告办理结果;

(二)对国家和省市无政策规定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超出政策规定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应当讲清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四) 对不符合信访规定程序的越级上访、已复核终结或已告知不属于管辖范围而继续上访的,应当给予批评,做好疏导和劝返工作。不听劝返的,应通知属地或有关部门接人。

第十七条  对来我局5人以上的集体访,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个体访,信访办可视情况协调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派员参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来我局30人以上的集体访,信访办提请局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告知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通过协调会、对话会、听证会等方式处置;必要时应通知属地或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接人,并要求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对围堵机关、滞留不走妨碍公务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况严重的,向市信访局或维稳办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与复核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或拒绝签字,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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