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
为落实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要求,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正确引导,根据《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22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2023年社会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制定湖南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23年我省工资指导线
(一)2023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6%。
(二)2023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3%。
(三)2023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10%。
二、工资指导线执行范围
2023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一)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和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当年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四)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2023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普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3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2.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3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备案工作,加大对工资指导线和《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23年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