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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2-12-24 12:00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工作,现将《岳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二年十月十  
 
 
 
 
主题词: 人力资源 岗位管理 办法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0印发
                                           共印500份)
 
岳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1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和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转换流动。
第三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转岗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间转换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因工作需要。
(二)转岗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转岗人员应具备转换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任职资格条件。工勤技能人员转岗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工勤技能和管理人员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备所转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转换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准入资格。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具备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资格。
(四)转岗人员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年龄条件。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间转换的,不受年龄限制;工勤技能人员转换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以及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转岗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转岗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换流动,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如下:
(一)在有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经个人申请,组织公开竞聘或择优推荐。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和考试。
(四)培训和考试合格人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办理转岗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需转换流动到上述岗位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办理转岗手续之后,再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任职(聘任)手续。
第十条 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可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聘用管理,其原聘岗位自然解聘。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工资待遇
1.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 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退休(退职)待遇 
1. 聘用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2. 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未按照省、市规定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聘用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录聘人员首次聘用时,依据公开招聘岗位直接聘用到岗,不再套用原身份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备案(或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岳人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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