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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编稿时间: 2015-12-29 05:24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1月10日前以跟贴、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730-8251965

电子邮箱:xubo908@126.com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达到医退休年龄规定的,从灵活就业医保启动(2004年5月)开始补缴,办理退休时须满足医保退休条件。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或超过医保退休年龄规定,且符合其它医保退休条件的,以缴费日基数一次性补缴10年办理医保退休。

3、已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有缴费记录的,连续缴费至办理医保退休。

4、未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通过再就业在单位参保,转灵活就业办理医保退休时,须从2004年5月开始补缴断档,直至满足医保退休条件。

5、因个人原因(除受刑事处罚和开除外)离开原单位,现要求续保或新参保的,本人已经随原单位参保的可直接续费;本人及原单位未参保的,从2003年1月开始补缴。

6、按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此类人员属特定群体,按原政策执行。

(二)流动就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户籍在本市各统筹地区,参加了各统筹地区职工养老保险的,凭当地个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可在户籍所在统筹区办理灵活就业参保。

2、户籍不在本市各统筹地区,参加了各统筹地区职工养老保险的,凭本地个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携带本人户口本、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暂住证、本人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医保证明,在各统筹区办理灵活就业参保。

3、不符合参加灵活就业医保条件的,转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补缴当年费用后,可即时享受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岳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6.5%或9.5%缴纳,另大病互助金每人每年150元。

三、缴费年限

本市各统筹地区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互认,办理医保退休时,应在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所在地办理,改制企业职工在原企业所属地办理,在各统筹区连续实际缴费10年以上的可在当地办理。

四、转移接续

在本市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医保关系转回时,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凭当地个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参加灵活就业医保;重新在单位就业的,可到单位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但均应补缴断档。

五、退休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或55周岁)、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最低满10年。

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须按政策补缴后方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未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至满足退休条件。

六、个人账户

(一)按6.5%缴费人员,不享受个人账户。

(二)按9.5%缴费在职人员,根据年龄段按年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1、享受退休待遇的当年,按灵活就业当年缴费基数的3.4%划拨;

2、从享受退休待遇的下一年起,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高于当年缴费基数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3.4%划拨;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低于当年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的3.4%划拨;

3、退休养老金不在本统筹区领取的,统一按本统筹区灵活就业当年缴费基数的3.4%划拨。

4、特殊工种退休、病退人员未在养老保险退休的当年办理医保退休,逐年缴纳的视为医保在职状态,自办理医保退休的次年起,方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七、生育津贴

(一)按6.5%缴费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按9.5%缴费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9.5%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补缴的不享受。

2、由6.5%补按9.5%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满10个月后,仍在连续缴费的可享受。

3、失业保险代缴医保的(因未缴纳生育保险,按政策个人不能补缴)不享受;失业代缴期过后正常续费,且符合其它申领条件的,方可享受。

(三)享受过生育津贴的,不能由9.5%改按6.5%缴费。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要求,抓紧启动灵活就业医保,为本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平台,吸纳本统筹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今后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在各统筹区参保而引发不稳定因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县(市)、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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