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
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549448048,法定代表人:欧阳锋):
本委受理江琴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江琴与被申请人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琴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61.6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琴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887.2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琴支付交通费5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和请求。
上述第二、三、四项金额合计36048.8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