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怡龙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RPEJ20W,法定代表人:朱涛):
本委受理江跳兰、徐桂华、姚烁伟(申请人)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工亡)待遇给付争议案(案号: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号),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单位已于2023年7月31日接收并查看了文书,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消除,本委恢复审理并安排开庭时间。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号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南省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二楼仲裁院领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首席仲裁员陈平;仲裁员余东海、许回村。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三、仲裁庭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二楼。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