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负责人:潘迪辉):
本委已受理的于添等207人(岳市劳仲案字[2016]第42号)诉你公司要求失业金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岳市劳人仲裁字[2017]第02号仲裁裁决书。本会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依法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000元(见附表二)(1250元/月×80%=1000元/月)×12个月=12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到。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