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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的通知
编稿时间: 1999-12-23 16:2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湘职改字[1999]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各有关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入经常化以来,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学历、论文要求,已多次作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人才,奠定了基础。随着职称改革的不断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确保评审质量的不断提高,现就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论文要求

(一)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3号、湘人发[1997]217号文件的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参评论文及相关材料,其中按要求提交的论文是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    对论文要求有“国家级”、“省级”的区别。“国家级”是指全国性报纸、期刊,即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会刊发表的专业论文。“省级”是指地方性报纸、期刊,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与本科院校学报。论文篇幅要求在1500字以上。

(三)    国家社会科学研讨会入选论文,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获奖论文,需提供已批复的该项目或该立项课题文件复印件。

(四)    省级专业学会,是经省一级学会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省级学会。获省社科一级学会、省自然科研与教育学会二级学会的年会一、二等奖论文可作为参评论文,但需提供该年会入选论文和获奖论文目录,并经学会主管部门鉴证,加盖公章。学会年会每年获奖论文一、二等奖比例应控制在入选论文的30%以内。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的论文必须是反映本人从事和申报专业相关的内容。申报的“代表”作,应是该文章的第一作者;但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为第二作者。

(六)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论文。

1、 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2、 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3、 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4、 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文摘、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病案、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学体会、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等。

5、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9月30日联合下发的湘办发[1997]34号文件中明确的只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

二、      学历要求

(一)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有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各系列职称评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学历。规定学历指国家教委承认的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除另有规定外)。各种进修、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所申报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规定学历,根据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规定,我国高等学校本科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一级学科门类,同一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三)    申报卫生、工程、自然科研、高教、农业五大系列职称时,申报人所具有学历(包括后续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其它系列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    具有大专学历有县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院校毕业,在县以下(不含县)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长期派驻在区、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任现职已达到《试行条例》规定时间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各高等院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或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六)    凡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上,与此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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