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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02-04-24 16:2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湘人发[2002]46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适应电子政务的要求,确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送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2002年起,需使用“湖南省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软件,由基层单位录入个人参评基本信息,通过磁盘或上网逐级汇总上报。二、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数量,统一调整为2份。呈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系打印,则正反两面均需打印,并需用胶固定装订线。今后,评审表只分存个人人事档案及业务档案,省、市、县职改办及各主管系列职改办不再保存个人评审表。

三、各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时,请按系列分别打印《申报评审年度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需用A3纸打印)一式2份,《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需用A3纸打印)1份。

四、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实施公示。公示内容是:申报人的学历、资历状况;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著作的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名称等情况。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应在申报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材料需张贴在本单位的宣传栏内或本单位的醒目位置。

五、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核实申报材料确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以后,对申报材料无异议的,公示单位需在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负责人印章和单位公章,方可上报。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六、凡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申报参评。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再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呈报具备相应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

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程序及送审材料的其他要求,仍然按湘人发[1996]3号、湘人发[1997]40号及湘职改办[1998]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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