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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0-05-20 16:23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湘价费〔2010〕64号

HNPR-2010-38072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着力缓解群众“三最”难题,引导劳动者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保证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评价与认证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劳动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具有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资金用于组织报名、出题、制卷、租赁场地、购置设施设备、原辅材料耗费、监考、等级评定、印制证书等相关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对需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两种鉴定方式的,理论考试收费标准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30%,实际操作(综合评审)收费标准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70%。鉴定中有多个科目的,区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综合评审),以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或实际操作收费标准除以科目数,确定每科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三、对需补考的职业鉴定申报者,按照补考科目数及需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具体职业(工种)分类见附表二。今后如需增加本通知附表二中未包括的新的职业(工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分类建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五、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既培训又鉴定,不得在职业技能鉴定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对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其所在单位和院校自备鉴定场地、设备、材料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80%执行。

对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工、农民转移安排就业等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对象实施减免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同级编委(办)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鉴定所、站的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没有获得《收费许可证》前不得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内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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