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字〔2016〕14号A类
对岳阳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17号提案的答复
邓峰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村级卫生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问题。目前,医保与医疗单位是靠协议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只有达到医保定点协议条件后,才可能进入医保定点协议范畴,签订医保门诊定点协议医疗单位。现阶段已经有医保经办机构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卫生室纳入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协议。但不可否认,村卫生室还存在着设施简陋、医疗人员水平低等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村卫生室的医疗设施、医疗卫生水平,才能让广大参保人员接受和满意。
二、关于村级医生医疗保险问题。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三类人群:一是机关、企事业及其他用工单位的所有人员;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且都有大病医保。村级医生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村级医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社会呼吁提高村干部待遇,有其合理性。且目前社会呼吁提高医保待遇的人群还有很多,如残疾人群等。因医保政策是根据现有国力、财力,并体现公平、正义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的,所以暂不可能将村级医生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单独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关于村级医生养老保险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三类养老保险政策覆盖所有人群。村级医生没有单独的险种,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村级医生只要在户籍地自愿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连续满15年后,男满60周岁,女满60周岁,可享受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日
承办负责人:何卫宏
文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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