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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10-28 10:18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现有教育教研机构中已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所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在现有高级教师中产生。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国家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吸引和鼓励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3.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制定符合地方教育发展实际的评价标准细则。

(三)创新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组织评审;省直管县(平江)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其他县市区一级教师职称由市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制定《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并在评审分数中占一定比例。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学能力、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附件3)。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我市根据省厅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对岗位(学科或专业)申报,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制定《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附件4),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五、进度安排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按本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9月至12月)

1.全市部署(9月)。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2.方案报批(10月)。根据相关文件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3.人员过渡(10月)。按照《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4.岗位设置(10月)。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附件3),统一进行新的岗位设置。

5.组织评审(11月至12月)。按照《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附件2),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二)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细则。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件:1.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3.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4.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职称(职务)体系的衔接工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现有教育教研机构中已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所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无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统一直接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予以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三、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学校(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确认。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件1-1),教师本人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二)学校(单位)审查公示。学校(单位)对申请过渡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在证书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查结束后,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件1-2),提供取得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并将一览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将整理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表格,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分类汇总。市直单位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市教体局汇总。

(三)过渡认定。学校(单位)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1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档3份、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复印件及公示情况,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县(市、区)负责所辖区域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职称的过渡确认;市里负责市直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职称的过渡确认。

(四)归档。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其过渡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一)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步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过渡工作由各地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各单位(学校)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坚决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现象和弄虚作假骗取过渡资格,发生以上行为者取消过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过渡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附件1-1: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件1-2: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doc


附件2

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平江)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 (专业)申报(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2-1),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附件2-2),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参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采取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审核考核结果,在学校(单位)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差额推荐参评人员。

第十条  学校(单位)对拟推荐的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计算机、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组织跨校申报学校(单位)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职称(职务)申报材料再次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规定,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推荐,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按管理权限呈报。

第四章 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实地考核采取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参评人员的教学业绩、任职资历、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进行细化量化评分,综合实地考核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一线教师不少于70%。各级评委库成员由学校(单位)推荐审查,教育部门考察、遴选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

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采用统一的“评委管理与语音通知”系统等方式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第五章 公示确认

第十八条  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含县市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等配套文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试行)

学校类别

高  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义务教育学  校

初中

根据两部批复计划确定评审指标

15

50

35

小学

8

55

37

幼儿园

4

51

45

高中学校

省级示范性高中

35

35

30

其他高中学校

28

45

27

中等职业

学  校

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30

45

25

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20

50

30

注:校外教育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比例标准执行。


附件4

岳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跨校评聘实施办法

(试行)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8号)及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二、实施原则

(一)区域统筹,按权限评聘。跨校评聘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跨校评聘岗位职数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公布。

(二)自愿申报。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三)先调动后聘任。教师经跨校评聘流动到被聘学校工作,由被聘学校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原学校不再保留其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

三、实施程序

(一)学校申报岗位职数。县市区辖区内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跨校评聘职数(附件4-1)。

(二)公布岗位信息。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学校申报职数进行初审后,根据同级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学校、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评聘办法及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个人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城镇优秀教师可跨学段进行应聘,经原任教学校同意,向提供岗位学校提出申请(附件4-2)。

(四)学校推荐公示。推荐参评教师的基本情况须在原单位和接受跨校评聘学校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岗位评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学校岗位职数和教师申报情况,依据相关岗位聘任条件和评聘办法,对未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符合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申报参评教师进行年度职称评审,确定跨校评聘岗位人选。年度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对申报跨校评聘的教师优先考虑。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可直接申请跨校聘任(用)。跨校评聘教师的评审,与年度正常评审一并进行。

(六)办理聘用手续。申请跨校评聘教师经评审通过、竞聘考核合格后,由拟聘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跨校评聘教师办理调动手续后,即可聘任上岗,兑现工资待遇。

(二)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三)评审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不接受提供岗位学校聘用,不履行职责和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对于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一)做好协调配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属于一项全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要积极作为,主动和机构编制部门联系,争取支持,积极为教师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跨校评聘工作有序实施。

(二)坚持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可采取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稳步推进、全面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跨校评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评聘过程及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市直学校实行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跨校评聘职数申报表.doc

附件4-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跨校评聘个人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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