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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染血吸虫病如何申报工伤?
编稿时间: 2012-04-06 12:00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近日来,许多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前往岳阳市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处服务大厅,咨询单位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后,申报工伤认定需如何办理?对此,相关负责人为其进行了详细地解读。
    据介绍,参保单位职工可按照湘政办发[2009]17号、岳政办发[2009]28号文件要求申报认定血吸病工伤,应当遵从事由明显、证据充分、客观准确的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参保单位必须对接触疫水的岗位予以明确,报岳阳市工伤保险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岗位职工,由职工予以签收。告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保存。因工作原因必须接触疫水的职工在上岗前,以及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的6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血吸虫专项体检。专项体检前,用人单位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并派人参与,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查。另外,参保单位安排职工到须接触疫水的岗位工作,应在职工到岗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职工接触疫水事由和《接触疫水职工花名册》。
    职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结果应在单位醒目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公示情况。参保单位职工被确诊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申请血吸虫病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签名的接触疫水书面告知书、证人证言或接触疫水经过的证明、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证明、职工的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证明材料、血防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病历),以及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历次血吸虫病专项体检的档案、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血吸虫工伤认申请后,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职工组织血吸虫病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并结合复检结论,将相关工伤认定申报材料逐级审查完毕,移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弄虚作假申报血吸虫病工伤的,一经查实由弄虚作假方负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以上规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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